A(參考見解)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法務部則為個資法法律解釋主管機關,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業務分工為之。
按由於各個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屬中央者,有屬地方者,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因此,個資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法務部則為個資法之法律解釋主管機關。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6160號函
(函文可於法務部主管法規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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