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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單位
Q:大學依《大學法》第33條規定將學生名冊提供給學生會,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比例原則的要求?

A(參考見解)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27446號行政函釋要旨

依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大學負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之法定職務,且名冊提供對象為學生會,非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公開對象,個人資料利用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尚無違反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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