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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
Q:非公務機關為確認消費者身份而取得信用卡卡號時,應如何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合法蒐集的規定及告知義務?

A(參考見解) :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18861號行政函釋要旨

1.非公務機關透過取得消費者信用卡卡號以確認其身份,應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蒐集個人資料合法事由之一。除有同法第8條第2項得免為告知之情形者外,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告知之方式非以書面為限,且未要求當事人簽署。

2.蒐集個人資料後,當事人得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等權利,與上開蒐集前之告知義務係屬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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