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依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771號行政函釋要旨
1.非公務機關用於運算、統計、分析之「去識別化資訊」,倘若依其資料型態與資料本質,客觀上仍有還原而間接識別當事人之可能時,無論還原識別之方法難易,若以特定方法還原而可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其仍屬個人資料,而有個資法之適用。
2.非公務機關用於運算、統計、分析之個人資料,倘非屬其受委託辦理相關事務者,或另涉及其基於本身之其他特定目的(如商業策略)時,因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