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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個資問與答僅提供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案例之參考見解,並非任何實質法律意見,若有法律上之疑義,請洽詢相關主管機關
非公務機關
Q:企業員工的個人資料可以保存多久?

A(參考見解) :

企業和員工之間的勞雇契約關係,可視為「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因此當員工離職後,其特定目的消失,理應必須刪除離職員工的個人資料。惟因勞雇關係結束後,可能仍有勞工法規、稅務、保險或其他的相關需求,需要使用到離職員工的資料,因此仍需配合相關法令、法規之要求與規定來管理。

相關法令法規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7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勞工保險條例 第10條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投保單位應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資料、被保險人及眷屬名冊(卡)、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收繳帳冊及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所設專戶之存款證明文件等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名冊(卡),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被保險人到職、入會或投保資格審核通過之年、月、日。
三、被保險人工作類別、時間及薪資或收入。
四、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
前二項資料,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退保之日起保存五年。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1條
雇主僱用勞工時,應就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體格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3條
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檢查紀錄並保存十年以上。
但游離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苯、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等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其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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