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按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將其個人資料(例如照片、影片或電話),於網路上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尚無本法之適用。
但是,若上述行為有侵害民眾隱私者,受害人仍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等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函文可於法務部主管法規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