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如監理單位為辦理計程車業每月用油折讓作業,提供計程車車輛在籍資料及車主名稱,且僅供辦理用油折讓作業用途,以降低計程車業者營業用油成本,平穩計程車收費費率,應可認屬合於上述規定中「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23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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