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在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5條定義的「專人」即是,「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且足以擔任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常性工作之人員」,法規中並沒有規範有關專人的學歷、經歷或證照等資格條件。
施行細則第25條也規範,為使專人具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之能力,應辦理或使專人接受相關專業之教育訓練。公務機關指定專人時,可考量讓專人接受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與個人資料管理制度有關係的教育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