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和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若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可認為係因執行職務所必須,仍得繼續保存。復依據國民教育法第6條之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因此,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依國民教育法第6條之規定,可永久保存學生之學籍資料。 參考資料:國民教育法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