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7360號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16條規定參照,各地區國稅局倘基於稅務行政特定目的,於「納稅服務及國稅各項課稅資料運用」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等課稅資料提供予納稅義務人本人,即符合上述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規定,無須另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7360號函 (函文可於法務部主管法規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