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依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880號行政函釋要旨
關於OO公司未經住宅使用者同意,擅自於網頁揭露系統櫃安裝照片及社區名稱,倘若該公司本身客觀上就其刊登之資料仍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則該公司利用該等資料仍有個資法之適用,而須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此與其他第三人依其揭露方式是否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係屬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