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02573號行政函釋要旨
1. 勞工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則由勞動法規之主管機關處理。
2. 若無上開勞動法規適用,因公司主要係提供食品販售服務,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則該公司之人事管理個資保護事項宜由該法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併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