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7125號行政函釋要旨
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非以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倘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規範,則以該作用法之主管機關監督管理個資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