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依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029號行政函釋要旨:
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規定,係針對新聞媒體等非公務機關,基於新聞自由或知的權利,為避免與隱私權產生衝突,劃定標準應在於「事」而非在於「人」,故以「公共利益」作為該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判斷標準與依據。至於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規定,係屬例外規定,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宜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