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18062號行政函釋要旨
1. 個資法第3條第1款規定係保障個人資料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權,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之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之權利。
2. 蒐集、處理被檢舉人裁罰之相關資料,係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之特定目的,如擬提供非該裁罰案件之當事人查詢,則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