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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參考見解)
: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1030號行政函釋要旨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因應政府資料開放及大數據之推動,訂定「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過程驗證要求及控制措施」能在於證明資料保有者無違反個資法之主觀故意或過失、已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及個人資料遭違法蒐集或利用非係因違反個資法所致。
2. 通過ETC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過程」之驗證機制之個人資料是否有個資法之適用,仍應視該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後,依其呈現方式,是否已達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而定,如有個案爭議,仍應以司法判決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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