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00594號行政函釋要旨
1.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基於「交通及公共建設行政」(代號028)之特定目的,使用車牌號碼執行汽車檢驗業務,雖屬執行法定職務,仍應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2. 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及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eTag條碼及車號均屬可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相關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行為,仍有個資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