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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參考見解)
: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2000884號行政函釋要旨
1. 申辦ETC客戶資料庫雖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持有,惟蒐集eTag之EPC外碼,倘與上開交通部高公局持有之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而有個資法之適用。
2. 交通資料調查、蒐集、分析雖屬貴處法定職掌,惟蒐集得識別特定車輛之eTag EPC外碼作為執行旅行時間交通統計分析使用,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害之方式,而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仍請本於權責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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