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依個資籌法字第1130401009號行政函釋要旨
考選部為更新試務工作人員基本資料,仍應依比例原則衡酌是否有其他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式,如擬介接銓敘部銓敘業務資訊系統取得相關公務人員之現職銓審資料,涉及銓敘部保有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銓敘部應依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事由,審酌具體個案認定之,尚難一概而論。另此若屬行政協助之請求,銓敘部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