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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勞務承攬廠商所派駐人員於停止派駐後,該廠商依採購契約所交付涉及其個人資料之相關文件,得否請求全數刪除?

A(參考見解) :

依個資籌法字第1140001377號行政函釋要旨

1. 應視個案有無個資法第11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所定蒐集個資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情形,如尚不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蒐集者得拒絕個資當事人(即派駐人員)刪除之請求。

2. 另縱使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仍需注意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例如:該派駐人員之個人資料如已成為公文書之一部分,於檔案法所定保存期限屆滿前,仍應予以保存,自無從依當事人請求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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