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依個資籌法字第1140001377號行政函釋要旨
1. 應視個案有無個資法第11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所定蒐集個資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情形,如尚不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蒐集者得拒絕個資當事人(即派駐人員)刪除之請求。
2. 另縱使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仍需注意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例如:該派駐人員之個人資料如已成為公文書之一部分,於檔案法所定保存期限屆滿前,仍應予以保存,自無從依當事人請求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