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其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該個人資料屬於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所定應公開政府研究報告之一部分),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個資法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