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個人資料保護資法的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此處所指之個人資料乃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內容,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故往生者個人的資料並不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範圍內。但因往生者的部分資料(如:姓名、電話、住址...等)仍得以間接識別其他個人之資料(如:子女、配偶、父母),雖然往生者之資料不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之範圍之內,但仍須符合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亦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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