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警察機關依法定權責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且基於「警政」的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遺失人與拾獲人的個人資料。依據民法的規定,若有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可以向對方請求報酬,因此警察將雙方的聯絡資訊提供給對方,作為聯繫之用,應該與個人資料蒐集的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個資法之規定,但仍應注意個人資料的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在一般實務上,警方多半擔任居間聯繫的角色,通常不會主動提供遺失人或拾獲人的聯絡方式給對方。建議民眾,在拾獲實施物送交警察機關處理時,最好能在警方受理的同時,就先告知後續是否行使報酬請求權,請警方在作業資料上明確登載,一旦找到遺失物的主人時,可以通知拾獲人進行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2120號函
(函文可於法務部主管法規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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