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員工離職後,因勞雇契約所生人事管理目的已消失,理論上應依個資法第11條規定,刪除離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但是因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則不在此限。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也針對上提 “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進一步定義為「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以及「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 與員工個人資料保存期限有關的其他特別法規舉例如下,在期限尚未屆滿前,雇主可依下列法律規定婉拒離職員工刪除個資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