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見解) :
因為個資法對非公務機關的定義包含自然人,因此候選人的行為也受個資法之規範。候選人若購買的名單中有包含民眾的姓名與手機號碼,此即構成個人資料,是受到個資法保護的。 候選人若要利用該名單發送支持競選的簡訊,則可視為利用間接蒐集到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9條,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除非有免為告知之法定事由,否則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並履行個資法第8條所列的應告知當事人事項之義務。因候選人係個資法所認定之非公務機關,仍受個資法之規範,候選人所為上開行為,若是被認為不符合個資法第19、20條時,可能會有違反個資法之疑慮。 若該候選人係政黨所推薦之公職候選人,建議可向該政黨索取黨員之個人資料,參照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4470號書函,政黨係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由具有共同民主政治理念之國民所組成之政治團體,故政黨為實現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將黨員個人資料提供其所推薦之公職候選人,以從事選舉、募款等競選活動之用,應屬蒐集之特定目的(「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內利用(個資法第19條規定參照)。惟應注意個資法第5條規定,供黨員名單之內容,宜以進行競選活動為限,並應採取可達目的且對黨員權益影響最小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