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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7 [政策評析]數位音樂的無限可能
  國際間有一群橫跨法律、藝術、資訊界的專業人士,正在為音樂數位化後可能更無限寬廣的創作而努力,讓授權問題不再成為數位化後的絆腳石...

今年年初,歐洲數個國家聯合指控蘋果電腦的iTunes,以及iPod使用的數位著作權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軟體——FairPlay,造成其他品牌的MP3播放器無法播放從iTunes下載的數位檔案。此種DRM作法,從消費者角度而言,無異是剝奪了過去我們購買唱片後,愛在哪兒聽、用什麼品牌機器播放、甚至想和親朋好友分享的應有權利。

不容否認地,數位化對音樂產業的一大衝擊,就是非法傳佈下載造成實體營收的下滑,當然我們也譴責這種違法行為。但現在有越來越多的藝人或創作者,正是因為作品被廣泛傳佈,大舉提升知名度後,而獲得更多實質收益(廣告、活動代言、演唱會、KTV與手機播放版權、商業出版等),例如最近紅遍全台的星光幫,無數網友轉寄與下載他們的比賽歌曲,即充分發揮了推波助瀾的功能。

不過,更值得我們關注的是,國際間有一群橫跨法律、藝術、資訊界的專業人士,正在為音樂數位化後可能更無限寬廣的創作而努力,讓授權問題不再成為數位化後的絆腳石。例如,三年前Wired雜誌與Creative Commons(創意著作權共享組織)合作出版Wired CD,收錄了包含野獸男孩(Beastie Boys)與ABBA樂團等知名藝人的單曲,而這些歌曲都是取得Creative Commons(簡稱CC)的非營利條件下自由傳佈的認證,打響CC在音樂圈的第一號角,讓全球開始關注CC這個組織的成立目的與推廣的概念。

隨著科技與網路的進步,CC的美國平台推出了更積極的方式,除了讓CC平台被動地讓使用者將創作上傳下載外,還加強與許多影音平台如flickr與yahoo、bliptv、OWL音樂搜尋平台等的合作,統整搜尋標有CC的著作權有條件無償交流使用標籤的檔案,並進一步打造音樂創作平台——ccMixter,將CC “Share, reuse, and remix — legally“ 做了充分的展現與使用示範。

許多創作者都說,其實CC的概念與嘻哈音樂(Hip-Hop)的創作概念很像——表達出自己想要的意念、使用自己欣賞的取樣、用自己的方式重新混搭詮釋而再生。而ccMixter平台上也因為多了這些功能,湧入許多電子音樂與嘻哈音樂的“再“創作。例如,藉由『可重新拆解與remix』功能,將自己或他人的節奏、樂器旋律、歌聲(vocal)、說唱(rap)等檔案,做重新創作或拼貼,提高了再創作的自由度與檔案的使用率。

雖然目前台灣並沒有類似的CC音樂創作平台,但在相關團體推動下,也有不少採用CC授權的音樂作品。例如,知名音樂創作人朱約信(朱頭皮)在2004年發行的「搖滾主耶穌」專輯,就是採用開放使用者非商業性分享的CC授權,而這也是全球第一張由商業唱片公司發行的CC實體華文專輯。

回顧美國於2001年成立CC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資本主義制度下,過度保護著作財產權,讓智慧與知識著作物的交流與分享造成困滯。而今,雖然全球的著作權機制仍由資本主義主導,但至少我們樂見蘋果電腦於今年春末時,宣佈與當前全球最大的主流唱片公司——EMI,合作推出無數位著作權限制(DRM-free)的數位音樂,因為儘管DRM-free版本每首1.29美元的售價高於DRM版本的99美分,且蘋果電腦或有其商業考量(例如藉DRM-free版本的較好音質搶攻部分古典音樂市場),但這項變革應有助於消費者重拾過去聆聽音樂的自主權吧!

當然,如何藉由數位著作權限制的解除,讓音樂在網路這個載具上更恣意翱翔,還有許多挑戰仍待解決,舉例來說,如何兼顧作品本身的自由傳佈與合理報酬就是一例,所以未來我們將持續帶您探討「CC授權商業模式」的相關問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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