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國維(NII產業發展協進會執行長/CC樂園成員)
名藝人周杰倫剛單飛成立音樂公司,打算收回所有的音樂著作權,結果竟被老東家搶先一步,以侵害著作權為由,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一名高職生在部落格上張貼分享音樂而被判刑五個月;音樂網站KKBOX也因提供有版權爭議的歌曲,以致負責人遭到起訴…。聽音樂原本是與友人輕鬆享受的娛樂,但為何每當觸及著作權時就增添無數爭議,更令一般大眾困惑不已?
追溯著作權法立法宗旨之一,不是要促進人類智慧財產的文化傳承,鼓勵文化智慧的永續發展嗎?我們理解創作者的智慧結晶與成果,被人任意盜拷、大量散播,甚至獲取不法利益的痛心與憤怒。但是把非惡意的個人或消費者處以重罰、送入牢房,真的是創作者的心願嗎?真的是創立智慧財產權觀念,把傳承文化作為重點之一的立法初衷嗎?
台灣著作權法的執行始終籠罩著美國關心的強大陰影,挾著美方301條款的貿易制裁,台灣行政及立法單位始終無法有一套自己的論述與方法來與美方進行良性的溝通與協調,使得我國著作權法中一再呈現是否有過度刑罰的問題,例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以維護代理商權益;又如,違法「重製、散佈或公開播送、展示」,都得面臨徒刑起訴,這樣的刑責,甚至比欠錢不還還要嚴重!。
當我們花錢買來的商用資訊軟體有Bug,在智慧財產權法規範下,即使消費者具有修正、改善的能力,也不能進行任何更動,因為我們安裝此商用軟體時,已經在一堆密密麻麻法律文字的最末端,按下唯一的選項「我接受」(因為不接受,就無法使用買來的軟體)。於是軟體出問題時,我們只能把當時發生狀況的資訊(可能含個人資料等)透過網路傳到「不知名」的地方,或者透過電話聯繫公司客服中心,很可能得到「謝謝,我們會盡快提供更正下載版本」!試想,每個月我們收到多少微軟系統的更新資訊?
當然,我們絕對支持懲罰惡意盜版圖利的犯罪行為。但翻開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載明了「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也就是「合理使用條款」,只是在強大的國際集團以及眾多律師壓境下,這個合理使用範圍一再地被壓縮,甚至發生誘補弱勢個別消費者或學生的案例,這猶如是一場重量級和羽量級選手的拳擊比賽,「十分不公平」。
由於前述消費者不能改善軟體的問題,美國麻省理工學院Richard Stallman教授不惜在1984年辭職,全力投入推廣自由軟體GNU計畫,也因此產生今日除微軟視窗外的另一個重要作業系統—Linux。
此外,相較於許多先進國家持續為現行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的爭辯,美國史丹福法學院Lawrence Lessig教授則是在2001年成立並積極推廣Creative Commons(CC),目前已有超過三十六個國家成立類似組織,希望透過新智慧產權概念來建立新的文化創意社會,把慣用的All Rights Reserved調整為Some Rights Reserved,讓人類智慧創作具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並同時創造製片公司、創作者、消費者三贏環境,讓創作者對其創作品有更多法律選擇權,及大多的流傳空間與改進機會;讓消費者在享受創作品時,不必承受「誤觸法網」的恐懼;也讓製片公司繼續保有挖掘創作者、推廣創作品以及獲利的空間。
目前國內推動CC授權概念的單位除了中央研究院資訊所「創用CC計畫」外,獨立音樂創作人(如林強、朱約信)、導演(如王耿瑜、楊力州)、數位藝術創作者、網站經營者、部落客等各領域熱心人士,也在2006年3月共同成立「嘻嘻樂園(ccGarden)」,自發性的推動CC,創造製作人、創作人與消費者之間更好的溝通環境。而國際間亦有英國BBC在2004年開始推動創造公共價值的Creative Archive計畫。
綜觀全球CC授權推動至今,可說已累積相當的創意資本。在Google搜尋CC作品,可以找到近八千部CC授權的影片,一百四十幾萬張CC授權照片;在YouTube也可以找到四千多部CC授權影片;而國內亦有多位音樂藝人以CC授權提供約一千三百件作品。
當我們聆聽貝多芬的合唱交響曲,還能跟著音樂唱和時,有沒有想過,近200年前的作品之所以能夠到今天還能聽到、被人演唱的關鍵是什麼?如果「茉莉花」的作者對著作權斤斤計較,義大利作曲家普契尼還能拿「茉莉花」作為自己歌劇的素材嗎?創意之所以為經典,眾人的傳播與展示是重要的關鍵。新的創作也經常透過從先人作品中學習、揣擬、修改、創造等程序而完成,今日的創作若能成為「公共創意資本」,在網路發達的時代,更多的文化創意與作品將是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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