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建議事項

 

1.   災害發生常無可避免,其造成損失也是必然的,這次的921地震,損失估計達上兆元新台幣。雖然國內相關單位也能有很迅速的反應,但在災害發生時,卻沒有明顯看出有那個單位說明救災是他們負責統籌指揮的。我們無意抹殺政府對救災所做的努力,也不是刻意責難那個單位,但從這次地震來看救災部分的作為,可以明顯覺得平時準備不夠、指揮系統不夠靈活有序,同時中央與地方的權責不明確。這些都有待立法訂定整體整合與分工的架構,並明確指出負責單位;同時,除了核心的指揮單位應由不同專長的成員組成,並且得到充分的授權外,在國內其他地區適當地點亦應有常設的分支機構。

2.   上述專責機構於平時有部分專業人員,應維持24小時全天候運作。以每8小時輪班,每班2人來計算,成員必須有6個人,若將台灣之災害分為防颱防洪、防震、其他災害三種,整個組織粗估約20人。參考美國FEMA的架構,總署之外還有十個分署,我國防救災的規模約為200人左右。此專責機構與相關分工單位間均要有固定的聯絡人,經由不斷的聯繫達到資訊交流,隨時待命。連絡人員有所更替一定能馬上掌握。同時,此專責機構並應定期或隨時提供有關災害防救之各項訓練、演習,及教育宣導等活動。

3.   日本政府每年花費於防災研究上之金額達378億至479億之間,約合新台幣95億至120億元,花費於防救災則在3兆至4兆日圓。粗估日本政府每年於防災研究上之經費約為新台幣100億元,整體防救災約為新台幣1兆(合日幣3.5兆)。以人文及地理條件做比較,我國防災科技研究經費應與日本的十分之一相當,即每年約10億元新台幣,防救災整體金額約為防災研究的100倍,即估計每年我國在防救災的預算約為新台幣1,000億元(合美金31.6億)。以近三年我國國民生產毛額(GNP)平均為2,750億美元來計算,建議國內防救災的預算應以佔國民生產毛額的1%為宜。

4.   此次震災獲得許多國外救援團隊的協助,這些救援團隊的專業是我們所不足,也亟需學習的,如他們可以自成一個獨立的個體,配備有齊全的高科技設備及訓練有素的人員,行動自如,不需要靠當地的援助即能投入救災。故吾人應編列經費,購買相關的救難設備(生命探測器、救難犬等)培訓專業的救難人員,組成專業的救難團隊,加上平時不斷的訓練,才可以在災害發生時迅速投入救災行列。再者,當其他國家發生災害時,我們也有足夠的能力提供回饋救援。

5.   有關防救災經費、人員、核心專責單位及明確分工合作指揮體系等均須法有明訂,始可落實防救災之任務,達成「平時如戰時」之境界。